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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将0-6岁的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全部纳入康复救助范围

TIME:2018-12-03 浏览次数:4055次 [小] [中] [大] 关闭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


  2018年6月21日,国务院印发了《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8〕20 号,以下简称《意见》)。为抓好《意见》贯彻落实工作,现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重大意义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残疾儿童康复工作,采取了一系列行之有效的措施,不断提升残疾儿童康复工作水平。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关系残疾儿童切身利益和健康成长,关系残疾儿童家庭对美好生活新期待的满足,关系社会和谐稳定和文明进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残疾儿童和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的残疾儿童,残疾孤儿、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的残疾儿童,是全社会高度关注的弱势群体,也是各级民政部门应当服务好、保障好的重要群体。各级民政部门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从推进健康中国建设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大局出发,坚持“民政为民、民政爱民”工作理念,把贯彻落实《意见》要求作为当前的一项重要工作抓实抓好。


二、扎实做好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相关工作


  各级民政部门要按照《意见》提出的努力实现残疾儿童“人人享有康复服务”的要求,立足本职,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扎实做好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相关工作。


  (一)积极宣传引导民政部门服务保障的残疾儿童申请康复救助。各地要充分利用民政门户网站以及微信公众号等平台,通过与相关业务平台建立链接,或直接转载残联组织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政策解读等方式,积极配合残联组织做好《意见》精神的宣传,使广大民政对象以及社会各界广泛了解党和政府的爱民之心、惠民之举。同时,要借助孤弃儿童养育情况大排查,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核查,特困人员认定,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动态管理以及日常调研、走访等时机,或通过乡镇(街道)设立的儿童督导员、村(社区)设立的儿童主任等,向民政部门服务保障的家庭或个人宣传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相关政策;对家庭中有符合康复救助条件的残疾儿童的,要告知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相关政策以及基本申请程序和要求,积极引导支持残疾儿童监护人为其申请康复救助。对于监护人直接提出申请有困难的,要告知其可委托他人、社会组织、社会救助经办机构等代为申请。


  (二)实现民政部门监护的符合康复救助条件残疾儿童的“应助尽助”。各地要及时摸排掌握民政部门作为监护人的残疾儿童情况,积极参与当地政府确定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基本服务项目和内容等工作。要将申请残疾儿童康复救助作为民政部门履行监护职责的重要内容,按照当地统一部署向残联组织提出申请,将当前监护的0-6岁的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等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全部纳入康复救助范围。要及时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动态调整机制,凡符合康复救助申请条件的残疾儿童,新增一例申请一例,使符合康复救助条件的残疾儿童都享有康复救助、“一个也不能少”。


  (三)继续优化提升儿童福利机构康复服务。各地要充分发挥儿童福利机构在残疾儿童康复服务方面的传统优势,继续加强儿童福利机构康复设施建设,通过引进专业力量等方式,提升康复服务能力,主动争取残联组织、卫生健康等部门支持,力争将儿童福利机构纳入定点康复机构,积极向残疾儿童拓展服务,让更多残疾儿童享有儿童福利机构的优质康复资源。要配合残联组织、加强与相关部门协作,在依规确定定点康复机构的同时,扎实做好监管等工作。要发挥民政系统密切联系困难群众的优势,认真倾听残疾儿童及其家庭的感受和建议,及时反馈和发现存在的问题,逐步健全相关政策。


三、加强民政与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衔接


  (一)统筹民政救助与康复救助。各地要严格按照相关政策要求,依法保障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残疾儿童和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的残疾儿童,残疾孤儿、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的残疾儿童的基本生活。同时,继续做好“残疾孤儿手术康复明天计划”,将其作为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救助、康复救助等制度的有益补充,积极有效地开展残疾孤儿手术康复工作。


  (二)推进与残联组织信息比对工作。各地民政部门要在扎实开展民政信息化建设的同时,严格按照《中国残联办公厅 民政部办公厅 国务院扶贫办综合司关于做好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申请人信息比对工作的通知》(残联厅发〔2018〕19号)要求,积极配合残联组织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制定信息比对工作具体办法。要重视信息安全、隐私保护,设身处地为残疾儿童及其家庭着想,提高相关工作审核审批效率,努力实现“最多跑一次”。


  (三)引导支持相关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各地要依法做好提供助残服务的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直接登记工作。配合残联组织落实培育孵化、购买服务、税收优惠等政策,优化助残社会组织发展环境,支持各类社会组织、慈善组织在残疾儿童康复救助领域发挥作用,在社会组织基础数据收集等方面提供配合与支持。要积极履行志愿服务行政管理职责,引导广大志愿者和志愿服务组织规范有序开展服务。要引导鼓励和支持各类康复辅助器具企业参与到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中,为残疾儿童提供方便急需、质优价廉的康复辅助器具产品和服务。




来源:中国民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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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将0-6岁的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全部纳入康复救助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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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


  2018年6月21日,国务院印发了《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8〕20 号,以下简称《意见》)。为抓好《意见》贯彻落实工作,现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重大意义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残疾儿童康复工作,采取了一系列行之有效的措施,不断提升残疾儿童康复工作水平。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关系残疾儿童切身利益和健康成长,关系残疾儿童家庭对美好生活新期待的满足,关系社会和谐稳定和文明进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残疾儿童和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的残疾儿童,残疾孤儿、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的残疾儿童,是全社会高度关注的弱势群体,也是各级民政部门应当服务好、保障好的重要群体。各级民政部门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从推进健康中国建设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大局出发,坚持“民政为民、民政爱民”工作理念,把贯彻落实《意见》要求作为当前的一项重要工作抓实抓好。


二、扎实做好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相关工作


  各级民政部门要按照《意见》提出的努力实现残疾儿童“人人享有康复服务”的要求,立足本职,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扎实做好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相关工作。


  (一)积极宣传引导民政部门服务保障的残疾儿童申请康复救助。各地要充分利用民政门户网站以及微信公众号等平台,通过与相关业务平台建立链接,或直接转载残联组织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政策解读等方式,积极配合残联组织做好《意见》精神的宣传,使广大民政对象以及社会各界广泛了解党和政府的爱民之心、惠民之举。同时,要借助孤弃儿童养育情况大排查,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核查,特困人员认定,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动态管理以及日常调研、走访等时机,或通过乡镇(街道)设立的儿童督导员、村(社区)设立的儿童主任等,向民政部门服务保障的家庭或个人宣传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相关政策;对家庭中有符合康复救助条件的残疾儿童的,要告知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相关政策以及基本申请程序和要求,积极引导支持残疾儿童监护人为其申请康复救助。对于监护人直接提出申请有困难的,要告知其可委托他人、社会组织、社会救助经办机构等代为申请。


  (二)实现民政部门监护的符合康复救助条件残疾儿童的“应助尽助”。各地要及时摸排掌握民政部门作为监护人的残疾儿童情况,积极参与当地政府确定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基本服务项目和内容等工作。要将申请残疾儿童康复救助作为民政部门履行监护职责的重要内容,按照当地统一部署向残联组织提出申请,将当前监护的0-6岁的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等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全部纳入康复救助范围。要及时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动态调整机制,凡符合康复救助申请条件的残疾儿童,新增一例申请一例,使符合康复救助条件的残疾儿童都享有康复救助、“一个也不能少”。


  (三)继续优化提升儿童福利机构康复服务。各地要充分发挥儿童福利机构在残疾儿童康复服务方面的传统优势,继续加强儿童福利机构康复设施建设,通过引进专业力量等方式,提升康复服务能力,主动争取残联组织、卫生健康等部门支持,力争将儿童福利机构纳入定点康复机构,积极向残疾儿童拓展服务,让更多残疾儿童享有儿童福利机构的优质康复资源。要配合残联组织、加强与相关部门协作,在依规确定定点康复机构的同时,扎实做好监管等工作。要发挥民政系统密切联系困难群众的优势,认真倾听残疾儿童及其家庭的感受和建议,及时反馈和发现存在的问题,逐步健全相关政策。


三、加强民政与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衔接


  (一)统筹民政救助与康复救助。各地要严格按照相关政策要求,依法保障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残疾儿童和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的残疾儿童,残疾孤儿、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的残疾儿童的基本生活。同时,继续做好“残疾孤儿手术康复明天计划”,将其作为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救助、康复救助等制度的有益补充,积极有效地开展残疾孤儿手术康复工作。


  (二)推进与残联组织信息比对工作。各地民政部门要在扎实开展民政信息化建设的同时,严格按照《中国残联办公厅 民政部办公厅 国务院扶贫办综合司关于做好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申请人信息比对工作的通知》(残联厅发〔2018〕19号)要求,积极配合残联组织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制定信息比对工作具体办法。要重视信息安全、隐私保护,设身处地为残疾儿童及其家庭着想,提高相关工作审核审批效率,努力实现“最多跑一次”。


  (三)引导支持相关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各地要依法做好提供助残服务的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直接登记工作。配合残联组织落实培育孵化、购买服务、税收优惠等政策,优化助残社会组织发展环境,支持各类社会组织、慈善组织在残疾儿童康复救助领域发挥作用,在社会组织基础数据收集等方面提供配合与支持。要积极履行志愿服务行政管理职责,引导广大志愿者和志愿服务组织规范有序开展服务。要引导鼓励和支持各类康复辅助器具企业参与到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中,为残疾儿童提供方便急需、质优价廉的康复辅助器具产品和服务。




来源:中国民政